歧視根源一:法律條文惹的禍
早在2007年3月全國“兩會”期間,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公益律師李方平和北京地壇醫(yī)院主任醫(yī)師蔡皓東聯合向“兩會”提出“公民提案”,建議審查易導致乙肝歧視的十五部法律,此十五部法律如下圖所示——
下面,以該15部法律中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(wèi)生法》為例,簡述相關條文對“病毒性肝炎”的限制不當。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規(guī)定:對乙類傳染病實行嚴格管理,在管理方法上規(guī)定了僅次于甲類的嚴格管理措施,采取了一套常規(guī)的嚴格的疫情報告辦法。如何嚴格管理呢?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》為例,其第十八條對包括“病毒性肝炎”在內的25種傳染病規(guī)定——“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,直至醫(yī)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,方可恢復工作”。
雖然病毒性肝炎屬于傳染病中的乙類傳染病,但其并不屬于強制管理傳染病。然而,正是以上的“解讀”造成了“一刀切”的結論。使得“病毒性肝炎”中的乙肝成為公眾畏懼的、需要“必要的隔離治療”的傳染病。這成為了“乙肝歧視”最直接的根源,其在就業(yè)、上學等領域構筑了社會對乙肝人群的“歧視籬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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